RENOVATE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
【什麼是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主要是針對都市計劃地區內老舊地區、巷道狹窄有礙救災及居住環境品質不良等地區,以重建、整建、維護的方式汰舊換新。
除了讓原住戶換新宅,同時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困窘,改善都市經濟,並給予適度容積獎勵,增加建商投資誘因,創造政府、原住戶與建商三贏的局面。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都市更新是為了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
整建維護:建築物之「改建」、「修建」或充實其設備。
例如:舊有傳統街屋重新整修或是老舊建物拉皮整容。
都市更新不一定只能採用重建的處理方式,若無結構安全問題,採取整建或維護方式修改建物空間,符合機能性的需要,也不失為經濟有效的方式。
【哪裡可以都市更新】
凡是位於都市計畫地區內土地﹝不包含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皆可辦理更新。而任何辦理都市更新的建案都需要先劃定一個範圍,﹝稱做「都市更新單元」﹞,而劃定都市更新的條件需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1. 基地臨路情形及面積限制﹝不論是否位於更新地區內皆需滿足臨路情形及面積限制﹞
a. 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b. 臨一條計畫道路或本府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c. 鄰接2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d. 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
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2. 未經劃定更新地區之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需符合附表所列環境指標三項以上。
  項次 地區環境評估指標
  1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屬土造、木造、磚造及石造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2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窳陋老舊年期達三十年以上其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無電梯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4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現有停車位數量低於法定停車為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5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範圍內現有建蔽率大於法定建蔽率且現有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之二分之一。
  6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或寬度小於四公尺,有礙救災作業進行者。
  7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有內政部及本縣指定之古蹟、都市計畫劃定或本府指定之保存區、本府指定之歷史建築及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
  8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內計畫道路及公園、綠地、廣場未開闢完成者。
  9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位於下列地區之一者:
a. 位於大眾運輸系統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三百公尺範圍內。
b. 位於已開闢或已編列年度預算開闢、面積達0.5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二百公尺範圍內。
c. 位於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一百公尺範圍內。
d. 位於本府認定之更新策略地區範圍內。
  10 擬申請之更新單元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對都市景觀美化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有助益者。
不在政府劃定更新地區範圍內的土地或建物,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及「新北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相關面積及環境指標規定,提出更新事業申請,才有更新獎勵的優惠喔!
【都更推手】
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為實施者,負責更新前地主更新意願調查、籌措實施更新事業所需資金、整合相關所有權人、申請建照、興建房屋並在更新完成後將建物移交給更新分配所有權人。
實施者可分兩種:
第一種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如建設公司﹞。
第二種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組成更新團體﹝都市更新會﹞,自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詳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搞懂都市更新實施流程】

【關於同意書】
■  實施者向市政府申請都市更新報核,必須取得超過法定門檻的同意比例。當所有權人簽了同意書即會納入同意比例內。
■  同意書共有兩張:在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兩個階段時,皆需要簽署同意書。
【事業概要】

【事業計畫】

【權利變換計畫】
權利變換意義
a. 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b.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期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
核定實施
■  一般合建與權利變換的不同
■  解讀共同負擔
■  權利價值細細算
■  掌握選屋原則
■  拆遷安置